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吕某某、杨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史某某
任伟
吕某某
杨某某
贾海亮(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李君

原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任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涉县。
被告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被告
委托代理人贾海亮,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君,该公司员工。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吕某某、杨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部分简称阳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任伟、被告杨某某、被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贾海亮及被告阳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事故的真实性、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杨某某是冀D94335车辆车主及该车在被告阳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等事实均无异议,并有责任认定书、保险单、车辆行驶证等证据证明,对以上事实予以认定。
关于原告的损失,1、医疗费59687.75元,有涉县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及住院票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2、护理费,原告为二人护理,原告请求按照2013年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计算为8249.52元(37.16元/天×111天×2人),本院予以支持;3、误工费,原告请求按照2013年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计算为37.16元/天×195天(住院111天+休息12周)=7246.2元,本院予以支持;4、住院伙食补助费5550元(50元/天×111天),本院予以支持;5、二次手术费,原告主张7000元,并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此项费用为原告取出内固定物手术所必需,本院予以支持;6、交通费,原告虽提供了相应票据,但根据原告住院、出院实际情况,该请求费用过高,本院酌定为500元。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为88233.47元。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责任分担……交强险责任限额分别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冀D94335车辆的交强险限额除(2012)涉民初字第1483、1484号案件赔付张四平25397.9元、史某某86080.75元后,剩余款项为10521.65元。交强险剩余款项10521.65元用于赔付原告的护理费和部分误工费。现原告医疗费及剩余其他相关费用共77711.82元,由吕某某和张四平按事故的责任比例进行承担。本案中,吕某某和张四平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对原告本次损失二人各分担50%。由于庭审中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要求应由张四平承担份额(77711.82元×50%=38855.91元)的赔偿责任,本院对此部分不再作出处理。由被告吕某某承担的赔偿份额为38855.91元(77711.82元×50%),未超过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的范围,故应由被告阳某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冀D94335轿车强制保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史某某误工费,护理费10521.65元,在该车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交通费共38855.9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8元,由原告史某某承担518元,被告杨某某、吕某某承担300元,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事故的真实性、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杨某某是冀D94335车辆车主及该车在被告阳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等事实均无异议,并有责任认定书、保险单、车辆行驶证等证据证明,对以上事实予以认定。
关于原告的损失,1、医疗费59687.75元,有涉县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及住院票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2、护理费,原告为二人护理,原告请求按照2013年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计算为8249.52元(37.16元/天×111天×2人),本院予以支持;3、误工费,原告请求按照2013年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计算为37.16元/天×195天(住院111天+休息12周)=7246.2元,本院予以支持;4、住院伙食补助费5550元(50元/天×111天),本院予以支持;5、二次手术费,原告主张7000元,并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此项费用为原告取出内固定物手术所必需,本院予以支持;6、交通费,原告虽提供了相应票据,但根据原告住院、出院实际情况,该请求费用过高,本院酌定为500元。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为88233.47元。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责任分担……交强险责任限额分别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冀D94335车辆的交强险限额除(2012)涉民初字第1483、1484号案件赔付张四平25397.9元、史某某86080.75元后,剩余款项为10521.65元。交强险剩余款项10521.65元用于赔付原告的护理费和部分误工费。现原告医疗费及剩余其他相关费用共77711.82元,由吕某某和张四平按事故的责任比例进行承担。本案中,吕某某和张四平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对原告本次损失二人各分担50%。由于庭审中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要求应由张四平承担份额(77711.82元×50%=38855.91元)的赔偿责任,本院对此部分不再作出处理。由被告吕某某承担的赔偿份额为38855.91元(77711.82元×50%),未超过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的范围,故应由被告阳某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冀D94335轿车强制保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史某某误工费,护理费10521.65元,在该车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交通费共38855.9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8元,由原告史某某承担518元,被告杨某某、吕某某承担300元,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200元。

审判长:王有田
审判员:吴志军
审判员:温长水

书记员:李晓旭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