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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句海阔诉被告马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句海阔,住涿州市。
法定代理人句希芳,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崔雨苗,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住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句海阔诉被告马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句海阔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句海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句海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锁强

书记员:毕征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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