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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句海阔,住涿州市。法定代理人句希芳,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崔雨苗,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住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句海阔诉被告马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句海阔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句海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句海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锁强
书记员:毕征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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