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双龙铸造有限公司
林晓红(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
深州市宏泰特钢有限公司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双龙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龙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桂平,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晓红,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州市宏泰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
法定代表人阴志冷,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龙公司与被告宏泰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双龙公司于2015年1月5日以被告宏泰公司已将货款还清为由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泰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7.5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泰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7.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高杨
书记员:李明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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