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双鸭山市黑龙双锅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窑地路261号。
法定代表人马成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兴平,该公司法制办主任。
被告哈尔滨市超然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育林街12号1-3层。
法定代表人柴喜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宏,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律师。
原告双鸭山市黑龙双锅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锅安装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市超然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然物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双锅安装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诉讼来院,依双锅安装公司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将超然物业公司所有热水锅炉(DHL64-1.6/130/70-AII)壹台予以查封。该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锅安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兴平、超然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锅炉安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双锅安装公司按约定履行合同至水压完成,被告超然物业公司未按约定给付工程款50万元,存在违约,超然物业公司应给付双锅安装公司该工程款50万元及因其违约给双锅安装公司造成的损失,双锅安装公司主张违约金为超然物业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给其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要求超然物业公司自2016年7月28日水压完成之日以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合同继续履行,如合同继续履行过程中双方出现争议可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哈尔滨市超然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双鸭山市黑龙双锅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装费50万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7月28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哈尔滨市超然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双鸭山市黑龙双锅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9983元,多缴纳1183元予以退回)由被告哈尔滨市超然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宏珍 人民陪审员 刘英慧 人民陪审员 于全峰
书记员:周晓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