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舍冰,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方双,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无职业。
被告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集贤县,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某某、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8.38元,减半收取2,224.18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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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侯庆华 人民陪审员 吴晓东 人民陪审员 穆忠旭
书记员:邱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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