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太保镇山河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双鸭山市四方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雅枫,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军,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唐双鸭山热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晶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艾超,黑龙江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华溢,黑龙江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太保镇山河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大唐双鸭山热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太保镇山河村民委员会再次申请司法鉴定,因鉴定不能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大唐双鸭山热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太保镇山河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太保镇山河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太保镇山河村民委员会负担(已缴纳)。
审判长 侯庆华 审判员 历 霞 审判员 刘 伟
书记员:邱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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