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兆嵩,黑龙江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七台河市桃山区同某眼镜旗舰店,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经营者:余新春。
原告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七台河市桃山区同某眼镜旗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聂鹏程
审判员 杨青涛
审判员 王桂丽
书记员:石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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