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淑艳,住承德市。
被告邸某,住承德市。
原告卢淑艳与被告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延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淑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邸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7日被告邸某向原告卢淑艳借款人民币110000.00元,并给原告卢淑艳出具借款110000.00元借条一张,约定一个月内还清。借款后被告邸某至今未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邸某与原告卢淑艳已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事实清楚明确,证据真实、充分。被告邸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邸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卢淑艳借款人民币110000.00元。
如被告邸某不能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00元,减半收取1250.00元,计1250.00元,由被告邸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刘延辉
书记员:秦建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