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张老埠乡陀佛村陀佛组。
委托代理人:柯华国,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会通,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县米家务镇米北庄村。
原告卢某诉被告文会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卢某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文会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撤回对被告文会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审判员 金卫东
书记员:化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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