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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某某与被告蔡某某、时空运输公司、太平保险柞水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卢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徐于灵,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男。
被告柞水县新时空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空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浴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铂,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柞水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柞水公司)。
负责人谌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蔡某某、时空运输公司、太平保险柞水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丹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徐于灵,被告蔡某某,被告时空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铂,被告太平保险柞水公司负责人谌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5日,原告卢某某来到陕西牛背梁国家森林公园旅游,乘坐景区由司机被告蔡某某驾驶本公司被告时空运输公司所有的陕H10556号大型客车,蔡某某出车途中操作不当,使该车辆在景区路段发生侧翻,造成车上原告卢某某等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卢某某急送至柞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月7日入住西安市红会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腰1、3、4椎体压缩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腰3/4、腰4/5、腰5/骶1椎间盘突出。原告卢某某在西安市红会医院该住院治疗79天。原告卢某某花医疗费计75064.63元,治疗期间支付护理费12300元,两项合计87364.63元由被告时空运输公司垫付。原告卢某某腰椎损伤经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十级伤残。
另查明,交通警察认定被告蔡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卢某某等人无责任。被告时空运输公司所有的陕H10556号大型客车在被告太平保险柞水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本起事故实行20%责任免赔率。原告卢某某夫妇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儿子薛镇浩;卢某某母亲张菊花生于1950年8月23日,现生活在陕西省富县,现有子女五人。
上述事实,有原告卢某某和三被告的陈述,以及卢某某提交的事故认定书、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护理费领条、司法鉴定意见书、户口本复印件,被告太平保险柞水公司提交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单在卷佐证,依据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的原则审查,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蔡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景区客车,造成交通事故,蔡某某依法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对乘车人原告卢某某人身损害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蔡某某系被告时空运输公司司机,在公司经营中,蔡某某对本起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由法人时空运输公司承担。对原告卢某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赔偿项目及金额为:1、医疗费75064.63元;2、误工费按190天时间,每天100元,计19000元;3、护理费按实际二人护理82天时间,由被告时空运输公司垫付了12300元来确定;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柞水住院治疗2天时间,西安住院治疗79天时间,柞水每天30元,西安每天60元,计4800元;5、营养费按住院治疗81天时间,每天20元,计1620元;6、残疾赔偿金按相关规定计算为62625.39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共计176410.02元。被告时空运输公司向原告卢某某赔偿金额为176410.02元,依据保险合同,被告太平保险柞水公司应承担80%的金额为141128.02元(含时空运输公司已垫付医疗费、护理费计87364.63元),未超过保险限额;免赔20%金额35282元由时空运输公司赔偿。关于原告卢某某交通费的诉讼请求,未有证据佐证,依法不予支持。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一、二款,第二十三条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时空运输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赔偿原告卢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5282元。
二、被告太平保险柞水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赔偿原告卢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1128.02元(含被告时空运输公司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计87364.63元)。
三、驳回原告卢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4020元,由被告时空运输公司承担(原告卢某某已缴纳,时空运输公司直接付给卢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丹宏

书记员:王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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