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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卢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晓玲,女,黑龙江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
被告生某某。

原告卢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井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晓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某、生某某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纠纷,二被告在债务发生时系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婚内共同债务,被告曹某某在原告处赊购化肥、农药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曹某某、生某某偿还农药、化肥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某某、生某某于判决生效即日给付原告卢某某借款本金154282元,利息23862.28元(154282元×20‰×7个月22天),本息合计人民币178144.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3元由被告曹某某、生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井坤

书记员:徐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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