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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某某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卢某某
陈卫星(湖北黄某下陆区至诚法律服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
喻名明
周淑芹

原告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卫星,湖北省黄某市下陆区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周志宏,经理。
委托代理人喻名明、周淑芹,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卢某某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卫星、被告委托代理人喻名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致身体受到伤害,有权要求侵权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依法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现原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直接要求承保肇事车辆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损失,由平安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先予赔偿,超出部分由原告及肇事司机李双勇按照事故责任承担。由于原告提供的事故证明书中,公安机关并未划分本次事故的责任,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双方当事人在事故中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且未向侵权人提出赔偿请求,故本院对原告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暂不予支持,原告可另行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原告的损失项目及数额:1、医疗费918.10元;2、后期治疗费2,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4、残疾赔偿金16,672元(根据201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40元/年计算8年,获赔比例10%);5、护理费4,595.35元(根据2012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23624元/年计算71天);6、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7、交通费500元,合计人民币27,235.45元,均由平安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卢某某人民币27,235.45元。
二、驳回卢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减半收取)406元,由卢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黄某市,开户行:农行黄某市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帐号17-154101040002529。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致身体受到伤害,有权要求侵权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依法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现原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直接要求承保肇事车辆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损失,由平安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先予赔偿,超出部分由原告及肇事司机李双勇按照事故责任承担。由于原告提供的事故证明书中,公安机关并未划分本次事故的责任,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双方当事人在事故中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且未向侵权人提出赔偿请求,故本院对原告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暂不予支持,原告可另行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原告的损失项目及数额:1、医疗费918.10元;2、后期治疗费2,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4、残疾赔偿金16,672元(根据201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40元/年计算8年,获赔比例10%);5、护理费4,595.35元(根据2012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23624元/年计算71天);6、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7、交通费500元,合计人民币27,235.45元,均由平安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卢某某人民币27,235.45元。
二、驳回卢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减半收取)406元,由卢某某负担。

审判长:朱晓冬

书记员:马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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