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周北平(四川英艳律师事务所)
何某
马某某
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北平,四川英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男。
被告马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某、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王强
书记员:敬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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