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嘉华净化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段延军
李海英(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行
贾勇
付龙
原告:南通嘉华净化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新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延军,该公司业务员。
委托代理人:李海英,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行。
法定代表人:刘绍广,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贾勇,该行会计主管。
委托代理人:付龙,该行营业部经理。
原告南通嘉华净化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公司)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徐某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立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海英,被告建行徐某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贾勇、付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书记员国帅
审判长:高立新
书记员: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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