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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单某某与被告涿州市燕南新型保温建村厂、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单某某
徐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涿州市燕南新型保温建村厂
李某

原告单某某,住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徐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市燕南新型保温建村厂。
法定代表人邢艳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某,住涿州市。
原告单某某与被告涿州市燕南新型保温建村厂、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某某于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要求查封被告涿州市燕南新型保温建村厂银行存款160万元,并以相应价值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涿州市燕南新型保温建村厂银行存款16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涿州市燕南新型保温建村厂银行存款160万元。

审判长:刘芳
审判员:于红凤
审判员:张喜梅

书记员:李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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