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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王淑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委托代理人韩立强,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新县,,。被告王淑芳(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新县,,。

原告单某某诉称��自2016年开始,二被告与原告发生业务往来,二被告多次在原告处加工制作各种滴塑,截止到2017年1月24日,经双方结算,二被告共计欠原告款56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给付部分欠款,现尚欠原告款29500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偿付原告欠款295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送达起诉书副本后,被告李某某、王淑芳在答辩期限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开始,被告王淑芳即多次在原告处加工制作各种滴塑,截止至2017年1月2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王淑芳共欠原告款56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单某某56000元伍万陆仟元正2017.1月24号XX。此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了26500元,剩余29500元未偿还。原告遂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原告主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原告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王淑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立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被告王淑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单某某与被告王淑芳之间的承揽关系依法成立,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淑芳欠原告款29500元,事实清楚,有被告王淑芳给原告出具的欠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淑芳应当偿还原告。原告主张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淑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原告主张被告李某某共同偿还此笔欠款,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淑芳(XX)偿还原告单某某欠款295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履行完毕止)。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单某某对被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元,由被告王淑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建生

书记员:王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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