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夏长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前进大街259号。
法定代表人王素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维,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人民东路98号招贤大厦。
委托代理人汪斌,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博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黎明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汤永敬。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夏长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博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夏长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夏长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韦安兵 审判员 郑文肖 审判员 王西武
书记员:王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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