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泰兴护栏有限公司
李标志(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
湖南高速广信材料有限公司
邓斌(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
刘自能(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
原告:华北泰兴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望都县。
法定代表人:汪如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标志,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高速广信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刘道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斌,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自能,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北泰兴护栏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高速广信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北泰兴护栏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北泰兴护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0元,减半收取2190元,由原告华北泰兴护栏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北泰兴护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0元,减半收取2190元,由原告华北泰兴护栏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计安
审判员:王丽丽
审判员:陈金红
书记员:刘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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