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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匙立增与被告李某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匙立增
吕瑛(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
李某五
河北沧州孟村回族自治县广利汽车运输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
付强

原告匙立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国市人。
委托代理人吕瑛,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五,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蠡县人。
被告河北沧州孟村回族自治县广利汽车运输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中路大礼拜寺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凤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匙立增与被告李某五等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匙立增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匙立增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匙立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匙立增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匙立增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匙立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匙立增负担。

审判长:高冬梅
审判员:刘敬哲
审判员:刘雨

书记员:杨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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