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鸿昌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张晓健(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
温州晋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晋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原告北京鸿昌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红昌,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健,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晋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庆年,董事长。
被告温州晋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负责人陈益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鸿昌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晋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温州晋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2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包智茹
审判员:刘会波
审判员:李汭欣
书记员:孟令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