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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骏马机械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以下简称骏马公司)与被告张铁军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骏马机械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住所地唐某市开平区。
法定代表人:邵永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斌,该公司会计(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久顺,唐某市开平区开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张铁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某市路南区。
委托代理人:焦双亮,河北江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北京骏马机械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以下简称骏马公司)与被告张铁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骏马公司委托代理人熊斌、杨久顺,被告张铁军及其委托代理人焦双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铁军于2007年7月23日通过招聘到原告骏马公司工作,工作地点在承德市宽城县。原被告之间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为被告交纳了工伤保险。2011年8月19日晚8点左右,被告在承德市宽城县板城镇钢铁厂院内给客户做挖掘机保养时,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分别于2011年8月20日至同年9月3日和2012年10月29日至同年11月13日两次住院治疗,共计住院29天。被告受伤后,经原告申请,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被告张铁军为工伤。2015年10月8日被告向原告提出离职申请。2016年1月7日,唐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认定被告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八个月。因原被告之间就被告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未能协商解决,被告向唐某市开平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6年10月31日唐某市开平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开劳人仲裁(2016)第022(一)号仲裁裁决书,裁定原告于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异型性伤残补助金82883.1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394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11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7200元。因原告不符仲裁裁决事项,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2883.16元,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3942元,不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118元,不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672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另查明,被告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为1797元。
上述事实有认定工伤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书、仲裁裁决书、住院病案、离职申请审批表、工伤职工缴费情况核定表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在工作中受伤经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唐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捌个月,原告应当依法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64条为被告受伤前9个月的本人工资,而本人工资为被告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1797元,故原告应给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617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据《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34条为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时14个月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应为5394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据依据《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33条为6个月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应为2311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7条为8个月本人平均工资,而被告受伤前本人平均工资为9209.24元,故应为
原告主张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因(2014)滦民初字第5010号民事判决已经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被告日工资非200元,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唐某市华玉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连华解除劳动关系。
二、原告唐某市华玉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被告周连华伤残补助金37494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394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11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7494元、二次手术费9232.66元、劳动能力鉴定费600元、护理费802.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元,合计163062.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市唐某市华玉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金靓靓

书记员:许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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