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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顺天诚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等三被告保险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北京顺天诚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张智英(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
姜南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支公司
李娜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原告北京顺天诚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险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智英,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
负责人张希鹏,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南,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支公司。
负责人郭云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娜,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负责人赵林增,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顺天诚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支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顺天诚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北京顺天诚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顺天诚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北京顺天诚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铁军
审判员:韦忠长
审判员:刘静

书记员: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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