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鑫向前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夏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纪良峰,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惠某商业连锁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琳,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鑫向前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惠某商业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鑫向前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会波
书记员: 李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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