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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金某佳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金某佳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3218号。
法定代表人鞠培权,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光辉,望都县中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贾某某,住望都县。
委托代理人张向军,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某佳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某佳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巧云

书记员:牟海峰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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