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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近山松城市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近山松城市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二区35号楼301(园区)。
组织机构代码:76753230-1。
法定代表人易华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商戬,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组织机构代码:80111947-4。
负责人冯贤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桂玲,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近山松城市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近山松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商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市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4日,原告近山松公司为自有的车牌号京NZ8440号雅阁牌轿车在被告北京市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185800元机动车损失险等商业险,车损险等不计免赔。原告缴纳保险费,被告出具了交强险、商业险保险单,保险期间均为自2014年12月26日0时起至2015年12月25日24时止。2015年2月3日18时39分许,张明驾驶京NZ8440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京昆高速公路石家庄方向157KM+200米处时与路面异物发生碰撞后,车辆先后与中央护栏、右侧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该车损坏及部分路产损失,无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河北省高速交警保定支队徐水大队勘验及调查确定:张明应付此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事故车辆由河北路通汽车救援有限公司现场施救,产生施救费11800元。2015年12月25日,经张明委托,保定市亚行旧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评估定损,估损金额总计138741元,残值估价4953元。车辆拆检费13000元,评估费11000元。原告向被告理赔未果,于2016年1月22日诉于本院,要求被告给付车损138741元、拆检费13000元、施救费11800元、评估费11000元,共计174541元。
原告就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保险单复印件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事故管辖证明、张明驾驶证复印件、京NZ8440小型轿车行驶证复印件、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收费协议书、施救费票据、拆检费票据各一张、评估报告一份、评估费票据两张。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张明驾驶原告所有的京NZ8440号小型客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使车辆损毁,车辆损失金额138741元,残值4953元,有保定市亚行旧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予以证实;施救费11800元、拆检费13000元、评估费11000元,有施救、拆检、评估单位出具的发票可证实,上述费用是为查明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依法应有保险人承担;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车损费138741元、施救费11800元、拆检费13000元、评估费11000元,共计174541元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近山松城市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保险金17454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1元减半收取,18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健

书记员:赵栖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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