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盛某某华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杨志荣,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如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扎兰屯市。
被告承德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
法定代表人张青林,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立斌,北京市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承德市统建建筑工程处,住所地承德市。
法定代表人张青林,职务经理。
原告北京盛某某华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河北省承德市统建建筑工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主体不适格。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盛某某华特种门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6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付 军 人民陪审员 刘新华 人民陪审员 杨成华
书记员:顾糠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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