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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炜智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翟某某、井春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炜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炜智。
被告翟某某。
被告井春花。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炜智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翟某某、井春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炜智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炜智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炜智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北京炜智律师事务所承担。

审判员 李建民

书记员: 栾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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