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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炜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王炜智。被告冯某。被告周长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炜智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冯某、周长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炜智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炜智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炜智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北京炜智律师事务所承担。
审判员 李建民
书记员:栾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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