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宏媛溢彩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鹤宇,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某格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俊超,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
原告北京宏媛溢彩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某格某食品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宏媛溢彩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宏媛溢彩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宏媛溢彩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北京宏媛溢彩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英杰
书记员: 闫鹤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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