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仁某盛装饰有限公司
高天书(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王某甲
宗福军(黑龙江嘉鸿律师事务所)
王某乙
顾尧(黑龙江天乐平律师事务所)
原告:北京仁某盛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天书,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
被告:王某甲,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宗福军,黑龙江嘉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顾尧,黑龙江天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仁某盛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
2016年7月27日因该案涉及争议财产的评估而中止审理。
现原告北京仁某盛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仁某盛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仁某盛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660元,减半收取计40830元,由原告北京仁某盛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仁某盛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仁某盛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660元,减半收取计40830元,由原告北京仁某盛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晓明
审判员:胡旭强
审判员:秦瑞驰
书记员:李政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