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硕泰达贸易有限公司
刘剑(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杨秀峰(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
李爱林(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
原告北京京硕泰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唐新村12号。
法定代理人付金蕊,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剑,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盐山镇东隅村。
委托代理人杨秀峰、李爱林,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京硕泰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京硕泰达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京硕泰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14元,由原告北京京硕泰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京硕泰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14元,由原告北京京硕泰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白洪港
审判员:刘晓
审判员:张国栋
书记员:刘津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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