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保宏业科技有限公司
吕志立(北京华联律师事务所)
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分公司
崔凯丰
郭文婷.
朱某某.
王晶梅(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
原告北京京保宏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13号院3号楼5层508室。
法定代表人商海亮,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志立,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分公司,住所地:承某市双滦区滦河镇。
法定代表人王竹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凯丰。
委托代理人郭文婷.
第三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晶梅,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京保宏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分公司、第三人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京保宏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保宏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京保宏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73.00元,减半收取12636.5元,由原告北京京保宏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保宏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京保宏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73.00元,减半收取12636.5元,由原告北京京保宏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爱权
审判员:何艳利
审判员:王恩普
书记员:高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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