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中邦安某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邹慧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连俊,北京市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程先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仲英鹏,女,住北京市丰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邦安某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北京中邦安某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6896元,故本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程 佳
书记员:闫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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