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包某某,男,新疆轮台县。
委托代理人:王福清,黑龙江鹤岗市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鹤岗市。
委托代理人:张延昭,黑龙江梁书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岗市东山区东某某乡立某某村民委员会,鹤岗市。
法定代表人:韩东伟,职务,村主任。
原告包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鹤岗市东山区东某某乡立某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以暂时无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由,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待证据齐全后,另行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8.00元,减半收取689.00元由原告包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贺小平
书记员:汤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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