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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包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鹤岗市东山区东某某乡立某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包某某,男,新疆轮台县。
委托代理人:王福清,黑龙江鹤岗市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鹤岗市。
委托代理人:张延昭,黑龙江梁书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岗市东山区东某某乡立某某村民委员会,鹤岗市。
法定代表人:韩东伟,职务,村主任。

原告包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鹤岗市东山区东某某乡立某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以暂时无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由,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待证据齐全后,另行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8.00元,减半收取689.00元由原告包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贺小平

书记员:汤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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