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某某
刘某
(2016)黑0382民初1558号
原告包某某,男。
被告刘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包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包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包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包某某负担。
审判长:吕建人
书记员:肖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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