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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包某某诉被告刘某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包某某
刘某

(2016)黑0382民初1558号
原告包某某,男。
被告刘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包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包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包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包某某负担。

审判长:吕建人

书记员:肖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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