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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勾某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勾某某
李铁(黑龙江鑫维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原告勾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李铁,黑龙江鑫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187号。
负责人王琦,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勾某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系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现原告起诉的是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其起诉的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勾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149.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勾某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系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现原告起诉的是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其起诉的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勾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149.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审判长:张丽超
审判员:刘宏伟
审判员:崔涤非

书记员:王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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