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勃利县勃利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于世文,职务: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晓彤,黑龙江李晓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所地勃利县勃利镇太平村。
原告勃利县勃利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蔡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勃利县勃利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勃利县勃利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00元,减半收取8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春 审 判 员 吴石峰 人民陪审员 周长荣
书记员:孙威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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