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勃利县佳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作林,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勃利县佳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勃利县新起街。
委托代理人:孙元清,黑龙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勃利镇城西街。
委托代理人:王力国,黑龙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勃利县佳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勃利县佳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勃利县佳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克志 人民陪审员 徐青春 人民陪审员 刘继明
书记员:孙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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