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GG03房间。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会行,河北大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晨,河北大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县龙湾镇道三村1组101号。
被告:刘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县龙湾镇道三村1组101号。
被告:雄县群英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雄县龙湾镇道三村
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某某、刘某、雄县群英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某某、刘某、雄县群英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任某某、刘某、雄县群英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建平
书记员:化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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