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伟,黑龙江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权,男,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未到庭)。
被告:刘伟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东,黑龙江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
被告:魏淑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
原告刘某、刘某权与被告刘伟成、刘某某、魏淑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伟律师、被告刘伟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东律师、被告刘某某、魏淑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李亚杰与被告刘伟成之间的《房屋买卖契约》合法有效。事实与理由:2006年4月16日,被告刘伟成的父母刘某某、魏淑霞与原告刘某的奶奶李亚杰经过协商,决定将刘伟成(时年11岁)所有的坐落于克东镇的两处房屋卖给李亚杰。当时有刘某某、魏淑霞、李亚杰、李仁成(李亚杰外甥)与妻子付兴菊、中间人刘宪峰、代笔人赵长青七人在场,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约定刘伟成将两处房屋共计67.60平方米以2.3万元价格卖给李亚杰。刘伟成父亲刘某某代替刘伟成签字按手押,买受人李亚杰,中间人刘宪锋和代笔人赵长青分别签字。合同签订后,刘伟成的母亲魏淑霞收取2.3万元购房款。双方当时没有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2006年11月2日李亚杰将该房屋以2.3万元的价格卖给李仁成,李仁成居住至今,李仁成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由于无刘伟成本人签字,克东县人民法院判决李仁成与刘伟成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现李亚杰已去世,原告刘某作为李亚杰的孙子(李亚杰长子刘继权的唯一儿子)属于李亚杰法定继承人,请求确认李亚杰与被告刘伟成之间的《买卖房屋契约》合同有效,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2006年4月16日“买卖房屋契约”系买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刘某某作为被告刘伟成(未成年11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2006年4月16日“买卖房屋契约”有效,刘某、刘某权作为李亚杰(已去世)法定继承人有权对房屋主张权利。被告刘伟成、刘某某、魏淑霞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无法律依据,也有违常理。该房屋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综上所述,2006年4月16日所签“买卖房屋契约”(卖主:刘伟程,买主:李亚杰)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06年4月16日“房屋买卖契约”(卖主:刘伟程,买主:李亚杰)合法有效。
案件受理费375.00元、保全费720.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谭云峰 审 判 员 苏 海 人民陪审员 宋丽楠
书记员:林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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