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长海
刘玉章(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
张德斌(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
康某某
陈某某
原告:刘长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章,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斌,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陈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原告刘长海与被告康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刘长海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康某某、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长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长海撤回对被告康某某、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由原告刘长海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长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长海撤回对被告康某某、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由原告刘长海负担。
审判长:王玉影
审判员:王薇
审判员:柳兆斌
书记员:孟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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