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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唐某某、大连华大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武增军(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
唐某某
大连华大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武增军,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
被告大连华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前进大街昆达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有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唐某某、大连华大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韦
审判员:李玉明
审判员:常黎霞

书记员:李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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