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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杨爱民与被告张海滨、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杨爱民
刘刚
张海滨
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石贵东(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某市。居民身份证号码:×××。
原告杨爱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

原告
委托代理人刘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
原告。
被告张海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某市。居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建广,公司经理。
住所地:唐某市西山道11-1号。
组织机构代码:93596058-4。
委托代理人石贵东,男,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杨爱民与被告张海滨、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维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杨爱民的委托代理人刘刚、被告张海滨、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贵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王井学系被告张海滨雇佣的司机,王井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张海滨承担。被告张海滨为其所有的冀BD2617机动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5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的事故损失首先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其余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的事故损失,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依据王井学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及超出保险赔偿限额范围的事故损失,由被告张海滨按王井学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原告杨爱民属于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的事故损失为119855元,超过2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应赔偿2000元;原告杨爱民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事故损失为32630.85元(36256.5元(车损119855元+施救费3000元-2000元)×30%-36256.5元×10%],加上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已赔偿蔡红伟家属的事故损失146828.08元,未超过500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应赔偿原告杨爱民32630.85元。原告杨爱民其余事故损失3625.65元(超载免赔部分),由被告张海滨赔偿。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冀BD261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杨爱民事故损失人民币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爱民事故损失人民币32630.85元,合计34630.8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张海滨赔偿原告杨爱民事故损失人民币3625.6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杨爱民承担105元,被告张海滨承担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王井学系被告张海滨雇佣的司机,王井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张海滨承担。被告张海滨为其所有的冀BD2617机动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5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的事故损失首先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其余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的事故损失,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依据王井学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及超出保险赔偿限额范围的事故损失,由被告张海滨按王井学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原告杨爱民属于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的事故损失为119855元,超过2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应赔偿2000元;原告杨爱民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事故损失为32630.85元(36256.5元(车损119855元+施救费3000元-2000元)×30%-36256.5元×10%],加上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已赔偿蔡红伟家属的事故损失146828.08元,未超过500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应赔偿原告杨爱民32630.85元。原告杨爱民其余事故损失3625.65元(超载免赔部分),由被告张海滨赔偿。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冀BD261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杨爱民事故损失人民币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爱民事故损失人民币32630.85元,合计34630.8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张海滨赔偿原告杨爱民事故损失人民币3625.6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杨爱民承担105元,被告张海滨承担45元。

审判长:李维民

书记员:纪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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