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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诉被告吴占好、安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刘某某
刘某某
刘某某
刘某某
王联合(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
陈敬存(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
吴占好
安某某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唐县人。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唐县人。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联合,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委托代理人陈敬存,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占好,男,汉族。
被告:安某某,男,汉族。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诉讼代表人:马立东
地址:保定市朝阳南大街98号电话:0312—5957118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诉被告吴占好、安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占好、安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由2900元由五原告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由2900元由五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改桥
审判员:郭立营
审判员:王永锁

书记员: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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