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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常春,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杰,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大街90号。
负责人:李志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彦红

书记员: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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