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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唐山市冀东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冀东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天津市方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河北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田利明(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唐山市冀东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市冀东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冯会利
王秋玉
天津市方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河北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白晓军
李晓峰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田利明,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冀东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唐山市冀东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负责人杨振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会利,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秋玉,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天津市方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秋玉,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河北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晓军,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晓峰,该公司法务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唐山市冀东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冀东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天津市方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河北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玉明

书记员:杜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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