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江,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因案件疑难复杂,于2018年8月14日裁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12月4日以向被告王某某送达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 蒋国彬
审判员 姚春华
审判员 林虹
书记员: 郭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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