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成
徐建伟(黑龙江广昊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新天房地产集团广信物业有限公司
徐立铭
李凤芝
齐齐哈尔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韩利新(黑龙江宇恒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金成,男。
委托代理人徐建伟,黑龙江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新天房地产集团广信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安智小区二轻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75534155-9。
法定代表人班铁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立铭,该公司物业科长。
委托代理人李凤芝,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齐齐哈尔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北大街48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利新,黑龙江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金成诉被告黑龙江新天房地产集团广信物业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金成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金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93.00元,减半收取4,396.50元,由原告刘金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金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93.00元,减半收取4,396.50元,由原告刘金成承担。
审判长:李波
审判员:辛麟
审判员:崔善余
书记员:梁恩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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