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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金成诉被告黑龙江新天房地产集团广信物业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金成
徐建伟(黑龙江广昊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新天房地产集团广信物业有限公司
徐立铭
李凤芝
齐齐哈尔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韩利新(黑龙江宇恒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金成,男。
委托代理人徐建伟,黑龙江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新天房地产集团广信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安智小区二轻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75534155-9。
法定代表人班铁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立铭,该公司物业科长。
委托代理人李凤芝,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齐齐哈尔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北大街48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利新,黑龙江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金成诉被告黑龙江新天房地产集团广信物业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金成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金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93.00元,减半收取4,396.50元,由原告刘金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金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93.00元,减半收取4,396.50元,由原告刘金成承担。

审判长:李波
审判员:辛麟
审判员:崔善余

书记员:梁恩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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