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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贾某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农架林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农架林区人,居民,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湖北黄士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贾某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农架林区人,个体运输户,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农架林区支公司,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松柏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21883712721N。
负责人:刘玉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爱民,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贾某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农架林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元,减半收取计84.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天赋

书记员:徐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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