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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东兴
审判员:李岩

书记员:韩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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